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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条件
桃江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已由桃发改行审【2015】349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桃江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及自筹,招标人为桃江县公安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公告已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现对该项目的电梯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桃江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
2、建设地点: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南环线)南侧、天子山路(原先锋路)西侧;
3、建设规模: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框架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16492.85;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及自筹;
5、计划工期: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和同步完工,招标人保留工期调整的权利,工期调整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
6、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总投资额约173.85万元;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商或代理商;
2、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采购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或代理证书;
3、制造商或代理商所投产品必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客用电梯要求A级及以上资质,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认证;
4、制造商投标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A级以上资质;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代理商投标须提供证明本单位能独立完成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本次投标的电梯安装只允许厂家或厂家授权的公司安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的售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20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地址:桃江县委党校院内)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法定节假日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要求:
2.1制造商投标:介绍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近3个月(2016年3月-6月)本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保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2代理商投标:介绍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近3个月(2016年3月-6月)本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保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3提供以上证书原件和二套的影印件(指原件扫描后的彩色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装订成册;
2.4报名后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800元,文件售后不退。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指定的账户。在2016年10月13日09:30(北京时间)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且到账(银行转账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本项目名称的简称:桃江县公安局电梯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
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
银行账号:87041240017797560012
3、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以银行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
4、未按以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5、退还时仍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
六、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澄清答疑均采用网上发布的方式。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6年10月13日9:30(北京时间);
2、开标及投标地点: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桃江县委党校院内);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法定代表人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开标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的,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
八、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同时发布。
十、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桃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十一、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1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投诉处理的有关名词解释:投标人:是指投标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人允许的分包人。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以下内容:“非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诉,请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0.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0.6本(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已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写,组织专家论证,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否则失去了投诉权利。招标人依法答复,异议消除后开标、评标、定标,否则依法暂停招投标活动。
10.7在招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及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恶意投诉的。依法由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并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桃江县公安局
地址:桃花江镇
联系人:郭军辉
电话:13875337695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9号鑫天大厦四楼
联系人:龙成付(招标师)李宏
电话:137867910200737-4230885
传真:0737-423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