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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省法制办、省住建厅、省质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予以明确,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对使用安全负责;电梯生产、经营、维保单位对其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管理责任不明的电梯不能投入使用 在主体责任方面:一是确定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二是对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三是强化电梯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明晰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单位以及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共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 目前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导致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办法》明确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应急救援: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责任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电梯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的运行机制, 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救援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护保养单位是救援的实现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特定情况下,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电梯出故障可用住宅维修资金维修 对于住宅小区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办法》规定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同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简化提取流程,解决资金提取难的问题。 对一些老旧电梯和三无电梯出故障,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