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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起推开资源税改革 金矿以金锭为征收对象
作者: 2016-07-01 16:17:05 浏览: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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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其中,金矿征收税率限定在1%~4%范围内,以金锭为征税对象。
  今年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金锭
  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将按照1%至15%的税率幅度进行征收。其中,金矿税率幅度确定为1%至4%,以金锭为征税对象。在此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
  据了解,根据此项《通知》精神,6月中旬,河南省财政厅、国税局终于同意在原来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按照3.5%的税率报送河南省人民政府。此税率每年可为河南黄金行业减负2亿多元。
  《通知》明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等。
  财政部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矿山处副处长张松波表示:“原来从量计征时,按照矿石的质量来征收。但是经过二十几年的开发,国内的矿石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矿石品位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负担就比较重。但是从价计征以后,资源税跟市场挂钩,在目前矿石价格比较低的情况下,将对企业的减负起到一定作用。”
  此前,我国仅有煤炭、原油、天然气等6种资源品目从价计征,还有100多种资源仍是从量计征的。从7月1日起,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将涉及到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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