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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省长李锦斌签署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一是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二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并负责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是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持电梯内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公示联系电话;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其中,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实施重点检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有关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