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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是人们居住休息的地方,作为公共场所内每天都有大量不同地方客人入住,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到自己的义务,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近日,安徽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宾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决赔偿客人21万余元。
朱某与孙某系夫妻,经营萧县黄口镇一家宾馆,2014年10月1日,在合肥市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徐某回老家与朋友聚会,饮酒后至该宾馆住宿。晚上10点左右,徐某下楼散步时,将货运电梯门误认为安全出口,从6楼电梯井口坠落至2楼平台,徐某摔成多处骨折、颅脑外伤,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构成多处伤残,并导致半年多不能工作,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徐某找宾馆经营者理论,仅给付了1万余元的医药费便不再理会。徐某气愤不过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与孙某经营的宾馆设有货运电梯出口和客运电梯二个出口,标志不明显极易误入。二被告明知运货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住店旅客可能误入发生安全事故,但因为疏忽大意忘记锁门,导致事故发生,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原告的受损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酒后疏于观察坠入井内,其饮酒影响正常判断力也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综上,判决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