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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电梯必须安装监控
作者: 2015-12-04 16:24:53 浏览: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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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昨日在山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对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及公共安全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中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未配置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电梯的使用方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医院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应当由司机操作的电梯,须配备电梯司机。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不得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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