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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工业园区的刘先生来电反映,他所在小区物业收取的2.2元/平米物业费中包括电梯使用费0.6元/平米,刘先生称其住在一楼,根本不使用电梯,故认为自己不应支付电梯使用费,希望价格主管部门帮助维权。经查,刘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而且,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所有的业主均按照统一的标准征收物业费。
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因此,刘先生所在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电梯使用费并不违法。
另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刘先生居住在一楼,且电梯起始点设在第一层,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园区价格主管部门对投诉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