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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朝阳区多栋写字楼的电梯内,出现一则索债平面广告。
写字楼电梯里,一则广告上贴有一女子照片和借条,并公布了女子姓名和手机号。广告上写着债主姓裴,其电话号及身份证号码都被遮挡。借款金额60万元,2015年3月1日借出,账期3个月,到期利息为8100元,至今已逾期约4个多月。
记者通过上面的电话与欠债人张女士取得联系。张女士承认借钱,但因生意周转不灵没能按时还钱。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姜健律师对此表示,广告公司具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如若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当事人对传播内容提出质疑或要求,应及时处理。裴先生不能基于对他人享有债权,便擅自披露他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