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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1月20日 三星电梯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三星 THREE STARTS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1999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
1999年6月17日 三星电子提交“三星 SAMSUNG及图”商标,2001年7月1日被核准注册。
2006年7月5日 三星电梯向商标局提交“AEC三星 AEC THREE STARS及图”商标,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2009年 三星电子提出异议。
2011年12月14日 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三星电子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复审申请。
2013年5月20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三星电梯在先注册商标情况属实,两者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并存格局,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的合理延伸保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9月16日 三星电子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三星电梯告上北京中院。2013年12月20日,北京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先裁定。
2014年1月5日 三星电子上诉于北京高院。2014年6月17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说起这场商标官司,三星电梯董事长施凤鸣至今深有感触:这起纠纷最早源于2006年,当初自己申请的‘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后,因为当时三星电梯与德国aec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从德国进口零部件,所以公司就注册了“aec three stars”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自动梯、升降设备等商品上。谁知不久后,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这场商标保卫战就此打响。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三星电子在中国大陆持续使用“三星”“samsung”商标多年,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而三星电梯所注册的异议商标与三星电子的驰名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在商标使用上高度近似。施凤鸣则认为,三星电子不做电梯,而三星电梯做了30多年电梯,且各自在不同领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并存格局,根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三星电子在2009年、2012年都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三星电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三星电子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了法庭。
据施凤鸣介绍,三星电梯创立于1986年,并且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及图”的商标,而韩国三星集团虽然很知名,却在1999年才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注册商标。“当时没想到用‘三星’会与韩国三星针锋相对。”施凤鸣透露,最初他想的名字是“福禄寿”电梯,后来改成“三星”,就是指福禄寿三星,图个吉祥。他说,“商标是企业的生命要素,5年的时间我们花了大量精力和财力保护‘三星’,对方也曾提出以高价买下我们的商标,但被我们拒绝了。这不仅是对全体三星电梯人的责任,也是对民族品牌的担当,我们不会退让。”省工商局及扬州市工商局对这场民族品牌保卫战给予了最大的支持与帮助。经过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赢得了官司的施凤鸣眼下并不轻松。三星高速乘客电梯、三星医用电梯、三星双驱动超高速电梯均被国家科技部、商务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联合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并被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荣誉很多,但压力很大”,施凤鸣坦言,尽管拥有40多项科技专利成果,尽管凭借自主知识产权,三星电梯已拥有2项日本专利发明和1项德国专利发明,尽管今年6月在法国举办的第114届巴黎国际发明展览会上,扬州三星电梯参展的双驱动永磁同步高速无齿轮曳引机项目获得银奖,但作为民族品牌的代表,三星电梯欲与世界品牌展开一场不分伯仲的市场竞争,未来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