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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乘商场电梯摔伤法院判令商场赔偿10万
作者: 2015-04-30 08:14:27 浏览: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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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3日上午,逯女士前往兰州某商场购物,在乘坐三楼自动扶梯时,因自动扶梯与扶手运行不同步,致逯女士摔倒,造成双侧尺桡骨远端骨折。2014年4月23日至5月12日,逯女士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4.3万元及陪护费已由该商场支付。此外,该商场还另支付逯女士3000元。后经鉴定,逯女士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商场在经营活动中,未能保证自动扶梯正常运行,导致逯女士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逯女士实际遭受损害的赔偿数额共计10.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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