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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挡坏电梯门 儿童踏空坠亡
作者: 2015-04-02 09:16:06 浏览:84
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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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被损坏致幼童坠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平谷区某小区5层东侧电梯间搬运物品时,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用厚度10毫米的瓷砖阻碍电梯门关闭,致使电梯门夹住瓷砖上行并撞击5层电梯门楣,而电梯轿厢已经上行停至六层。

  杨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离开现场,9点半左右,小区一位2岁的住户刘某在使用电梯时,从损坏的5层电梯门处坠至电梯井地下3层死亡。杨某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

  据悉,当天杨某已经发现5层电梯门被撞坏,他随后来到6层,发现轿厢停在该层。由于担心物业索赔,杨某步行下楼离开现场,并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半小时后,一名住在5楼的不到2周岁男童刘某和家属准备出行,电梯门刚一打开刘某就跑了进去,结果一脚踏空直接掉入到梯井中。

  被告称并非故意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被告杨某说自己当时发现5层电梯被撞出一个坑,6层的电梯门一开一闭。杨某说,自己家境并不宽裕,发现电梯损坏后有些害怕,就离开了现场。“想着跟物业商量少赔点钱,”杨某离开后又给认识物业的妹夫打了电话,但并未想到会造成严重后果。当天下午他在路上碰到正在找他的房东才知道闯了祸,于是便返回小区物业。第二天杨某被刑事拘留。

  杨某律师辩称,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专业知识一般人无法掌握,杨某没有受过相关的宣传教育,这限制了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主观预见能力。且物业公司对电梯负有使用管理的义务,从电梯发生故障到发生事故共40分钟,监控室的人都没有及时发现并抢修。

  此外,杨某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

  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平谷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故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据悉,经法院调解,杨某被判赔偿幼童家属21万元。此外,目前幼童刘某的家属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将案发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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