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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三定”规定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三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管理职责范围: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