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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力隆扶梯梯级专利维权案终审胜诉
作者: 2008-09-25 14:19:28 浏览: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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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15日,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布“宁波力隆扶梯梯级专利维权案”终结,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正义旗下的欣慰笑容。

  经过历时半年多的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得出结论:原告依法取得的四项专利仍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授权,制造、销售及许诺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梯级,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某整机制造商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被告某梯级制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宁波力隆享有专利保护权的“扶梯梯级”及其专用构件),并赔偿专利权人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回放

  2007年,宁波力隆企业的销售人员发现由某公司生产的自动扶梯梯级在技术特征和外观设计方面与宁波力隆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而后曾向该企业提出警告,但未产生应有效果。2007年8月,宁波力隆旗下的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求助于法律的保护手段,分别就整梯生产企业和梯级生产企业侵害其四项专利权,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诉讼中,宁波力隆提出被侵权的四项专利是:

  1、专利ZL99201600.2号“自动扶梯梯级的安全定界”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0年1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

  2、专利ZL99201598.7号“分体组装式自动扶梯梯级”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0年2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

  3、专利ZL99201599.5号“扶梯梯级的分体式主轮轴座结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0年2月12日被授予专利权;

  4、专利ZL02343536.4号“自动扶梯梯级踏板后定界”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3年5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

  在法院对四项专利侵权的四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控双方主要争论的焦点集中在:

  问题一:专利检索丧失新颖性,诉讼是否应予终止

  经过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原告专利是合法有效专利,原告以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二:专利技术范围特征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参考产品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首先将原告专利技术特征细分,然后,再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其进行专利逐项对比,以此确定原告专利权的范围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

  问题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进行对照,在对技术特征对比后发现,被控产品在目的、功能和效果上基本相同,并未对原告专利技术进行实质性改变。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力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因此,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一一排除争议,最终作出了合理判决,宁波力隆扶梯梯级专利维权案以胜利告终。

  案件启示

  案件虽已告一段落,但是关于知识产权和专利的管理与维护,却值得大家深思,也是所有企业在发展中应不断加强重视的一个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在知识经济的世界浪潮下,科技创新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的关键性武器。而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源,它与人、财、物、信息一起构成现代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经营要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少,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兴衰。因此,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通过其掌握的新的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威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或减少因在知识产权上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地加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投身到自主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权行动中去。

  从一定程度说,管好用好企业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就企业自主创新及专利保护,宁波力隆企业董事长顾晓隆表示,一直以来,宁波力隆始终注重企业自主创新,建立了知识产权申报、维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在新产品研发成功后及时申报专利。此次四项专利维权案的胜诉,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建立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的鼓励。同时,宁波力隆此次的维权行动也希望能唤醒电梯行业的广大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醒企业在致力于促进业务增长的同时,要尊重知识产权并注意加强保护,杜绝违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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