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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梯事故使用单位应首先承担责任
作者: 2013-09-04 09:35:19 浏览: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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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针对电梯安全管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
  提交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提到,由于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往往事故发生后,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无论责任方是谁,电梯的使用单位都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等到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向具体责任方进行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还新增了禁止性要求,明令禁止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滞留、嬉戏打闹。此外,七岁以下儿童、小学生集体活动和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员,在乘坐电梯时须有监护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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