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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中的广告设施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可是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却有很多的陷阱和霸王条款,武汉市的钱先生就遇到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为此他找到了工商局。
开发商要求业主签订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签订时很少有业主关注所有条款,这就让一些开发商有机可乘。武汉爱米伦二期在购房合同中有一项霸王条款,合同补充协议中要求“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本项目墙面及电梯间、门厅、楼梯间、屋顶设置广告牌,出卖人有权将广告牌用于企业形象及项目信息及进驻商家的宣传,买受人自愿放弃广告牌的收益。”钱先生认为不合理,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工作人员称广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工商人员说,该协议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小区里公共区域的各种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称,此条款是诸多楼盘的“潜规则”。日前,工商部门为100多户已经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修改合同。在走访中发现不光是这一个小区,很多小区业主都不知道电梯间内的广告牌,电梯间外的液晶视频广告的收益去向。
一个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说,该小区电梯间广告收益每年约8万元,由物管公司代收、使用,以弥补物管费的不足。律师认为,凡在小区公共区域收益一律归业主所有。一般情况下,收益并非按业主人数直接分配,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
国际电梯网提醒您,当您签订购房协议时,要注意合同中有无霸王条款,小区中的电梯广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应由开发商进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