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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的通行区域
在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进(出)自动人行道的乘客,该区域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其在深度方向,从扶手带端部起,向外延伸至少2.5m。
若该通行区域的宽度达到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深度方向尺寸可减至2m。
设计人员应将该通行区域视为整个交通输送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实际上有时需要适当增大。
梯级、踏板或胶带上方的安全高度
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的上方,应有不小于2.3m的垂直净通过高度。该净高度应沿整个踏板或胶带的运动全行程,以保证自动人行道的乘客安全无阻碍的通过。
扶手带外缘与建筑物或障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扶手带中心线与相邻建筑物墙壁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500mm,该距离应保持到自动人行道踏板上方或胶带上方至少2.1m的高度处。
如果采取适当措施可避免伤害的危险,则此2.1m的高度可适当减少。
与楼板交叉处以及交叉布置的自动人行道之间的防护
自动人行道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布置的自动人行道相交叉的三角形区域,除了应满足上述1.6.3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外,还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保护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例如用一个无孔的三角形保护板。
如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0.5m时,则不须采用防碰保护板。
自动人行道上端部楼板边缘的保护
倾斜式自动人行道上端部与上层楼板相交处,为了满足上述1.6.2踏板或胶带上方的安全高度,在上层楼板上应开有一定尺寸的孔,为了防止乘客有坠落或挤刮伤害的危险,在开孔楼板的边缘应设有规定高度的护栏。
自动人行道的照明
自动人行道及其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内或室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地面的照度分别至少为50lx或15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