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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生活离不开的运输工具了,楼宇越来越高,电梯也随之越来越多,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一次又一次的电梯事故。对此,河北省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根据河北省质监局提供的数字,目前河北省电梯数量达到8万余台,其中石家庄市有1万8千余台。此次新颁布的《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明确指出,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要点一: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规定指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和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配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要点二: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单位
规定指出:电梯安装后但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电梯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公司为电梯使用单位;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要点三: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相关规定
规定指出,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在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要点四:明确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费用,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后不足的部分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分担。
要点五 明确电梯使用时间
电梯使用时间达到15年,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鉴定结论。
新颁布的《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对电梯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将更加有效的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