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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住户意见难一致 勿需“全部同意”
作者: 2012-08-06 09:43:54 浏览:161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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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芳村涌岸街的市政园林局宿舍旧楼要加装电梯,高层住户支持,低层住户却反对。昨日上午9时许,得到施工许可的电梯工程人员到场后遭到驱赶,无法施工。

广州芳村涌岸街的市政园林局宿舍位于东漖北路涌岸街5号,2000年入住,业主多为系统内的老职工。昨日上午9时左右,高层住户请来的多名电梯工程人员来到小区,打算为3号楼和5号楼安装电梯,还未施工在门口就遭到多名低层住户阻拦和驱赶。高低层住户随即展开交锋,警方也介入协调。记者看到,3号楼和5号楼相连而立,楼高均为9层,支持装电梯的主要是3至9楼的住户,而一二楼住户多数反对安装。3号楼和5号楼里,同意出资安装电梯的共54户,反对的仅9户。记者了解到,只有低层作为管理处和居委会的7号楼成功安装了电梯,而1号、9号、11号、13号楼的住户都在密切关注此次事件,“只要一栋楼搞成了,其他楼也会跟风的。”一低层业主说。据5号楼5楼的住户余先生介绍,该宿舍楼楼高9层的共有7栋,当年建房时均有预留电梯井、消防栓、供配电设备。据介绍,去年9月19日,广州市规划局荔湾分局就安装电梯设备的问题出具复函称,大楼已建有电梯梯井建筑结构,拟在现有电梯梯井内安装电梯设备属于设备安装工程,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因此无需经规划部门审批,自行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即可。低层住户联合商议后提出3点条件,表示只要任取其一即可安装。办好手续,把首层住户的门口改到阳台侧边出入,或建议电梯口安装在负一层(地下车库),尽量做到不影响首层的出行安全和消防安全,又或者对三楼(含三楼)以下的低层住户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门口改到阳台”已被规划局否决;“电梯口安装在负一层“又被物管以安全和楼宇结构为由,也予以拒绝;而高层住户也无法接受“给予相应的补偿”。连日来,管理处、居委会、规划局、派出所等各部门均多次出面调停,但直到昨日也未达成一致,无法施工。

高层住户:楼高老者出行不便

5号楼504房业主余伯:我今年71岁,爬楼感觉越来越吃力,住八楼九楼的老同事更不用说了。小区里不乏残疾住户,5号楼403房住着两名失明长者,404房住着80岁的柯老太,8年前中风后便无法下楼梯,连看病都成难题。

低层住户:加装电梯后将不得安宁

3号楼103房朱先生:各楼一二层宽度不到3米的门前过道上满布电表箱、总开关,而电梯门距离住户门口不足50厘米,如今的掩门也要改成拉闸,而且候梯位置就在家门口,如果安装了电梯,我们就要生活在火警的高危之中,那么多人坐电梯,不得安宁,希望大家都能将心比心。
 

《办法》依据物权法第76条

对于“多少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才算有效?”《办法》中一直备受争议的“两个三分之二”规定保持不变,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对于低楼层业主所坚持的“全部同意”原则,《办法》未予采纳。而且只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方可申请加建电梯。昨天,广州法制办举行的说明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是基于住宅专有权这一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各业主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和特定人身关系;而普通的“共有”关系,则因共有人之间共同关系的存在、消失而变化,如联营、合伙等情况。因此,该《办法》适用于《物权法》第76条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改建所作的表述,保持当初的两个2/3“双同意”规定不变。该条文还补充,“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比如电梯经过某业主阳台,则必须征得该业主的同意。

 明确5种筹集资金方式

《办法》明确,要求增设电梯的业主要与不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展开协商,并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协商和补偿资金筹集预案。广州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所指的补偿方案,是申报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同意的业主与反对的业主无法达成共识,则应进行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此外,对于加建电梯所需资金来源,《办法》明确了5种筹集方式: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当初曾有政协委员和业主提出的“政府出资”建议,未被《办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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