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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广州天河区天河直街的一栋老楼,2009年被作为旧楼加装电梯的试点,且通过规划局审批。但低层住户吴贞娟则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了低层采光通风,且未获全体住户同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将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前天上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诉讼缘由:
动用维修基金住户反对
今年71岁的吴贞娟家住天河直街干休所一栋老楼的二层。干休所的楼房原先是部队修建给退休干部的,通过房改,2003年吴贞娟获得了房屋产权。2009年,干休所被作为旧楼加装电梯的试点。吴贞娟说,当时全体业主开过会,为了高层老人上下方便,她在房产证上签字同意加建电梯,并且也没有要求高层对低层进行补偿。但不久事情却发生了变化。她事后得知,加装电梯要动用房屋维修基金。“那里面有我的钱,凭什么要用这笔钱呢?我不同意,后来他们就骂我,骂得很难听。我想不通,干脆就不同意加建电梯了。”
尽管有反对的声音,今年4月22日,广州市规划局还是作出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吴贞娟认为,加建电梯没有进行听证,未获全部业主同意,且影响消防安全,侵犯低层住户采光通风权利,因此规划局作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吴贞娟向法院状告规划局,请求法院撤销该许可证。
前日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坐满了小区的业主,他们当中既有渴望加装电梯的高层住户,也有反对加装的低层住户,双方诉求不同,但都对该案给予关注。
庭审焦点:
审批前后有无听证公示
庭审中吴贞娟一度流泪,她表示市规划局在审批前未告知原告听证的权利。规划局则说,审批前,他们要求天河区民政局进行了两次公示,也收到了住户书面反馈的意见。有住户提出,“如在南面加装电梯将直接遮挡房屋,影响采光”,规划局也采纳了该意见,并重新进行了审批前公示,保证“不直接影响住户通风采光”。
原告提出,审批后规划局也没有到现场进行公告。对此,规划局称,《广州市规划公示管理办法》并未规定批后公示的方式方法,考虑到加建电梯已进行批前公示,同时为了节省小业主的成本,因此所有加建电梯批后公示均采取网站公示,而没有同时进行现场公示。对此说法,吴贞娟情绪激动地问道:“我们都是战争年代的老干部或老干部遗孀,都是七老八十的老人,有几个懂得电脑,懂得看网上公示?”
电梯属新建还是扩建?
对于加装电梯属于“新建”还是“扩建”这个问题,原被告双方也争执不休。原告认为,小区住宅楼原有建筑并没有规划电梯,在建筑物独立存在多年后,现需要重新选址、规划、建筑,是在原有建成住宅基础上重新新建电梯,且占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道路和公共场所,属于对全体业主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应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方可。
但规划局认为,旧楼加装电梯是对原有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完善和补充,属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畴,只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