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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经过前期缜密调研,《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出炉,今后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企业让电梯“带病上岗”最高罚两万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拟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目前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草案修改稿特别指出,电梯使用单位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或者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未立即停止使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或者故障排除前将电梯交付使用的,旗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向其亮红牌,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