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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音超标 开发商吃官司
作者: 2011-04-06 09:06:08 浏览:171
信息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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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电梯噪声侵权案二审审结,某房地产公司被驳回上诉,被判限期对3台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涉案房产的噪声环境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两次检测都超标

  朱先生于2007年购买了某楼盘的房产后,发现3台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居住环境,故至今未入住该房产。他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电梯所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电梯开机时扣除本底影响后的噪声值为40.2分贝(A),关机时Leg值为34.8分贝(A),超过相关国家标准0.2分贝(A)。

  朱先生于是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南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鉴定。南山法院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涉案房产客厅的电梯噪声在倍频带声压级的测量条件下,在125Hz、250Hz、500Hz这3个声压级下的夜间噪声测量值分别为54.2分贝、47.9分贝、37.4分贝,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即48分贝、39分贝、34分贝。

  噪音污染属侵权

  南山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被告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涉案楼盘3台电梯运行时传到原告室内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了国家关于噪声的相关规定,影响原告的生活环境,导致其无法入住涉案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在1个月内对3台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涉案房产的噪声环境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如未在期限内完成隔声降噪措施,每超过一日,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00元。

  被告上诉遭驳回

  地产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院上诉称,此案应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涉案电梯是合格的。朱先生答辩认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城市不同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不是某一具体建筑物排放噪音的要求,不适用本案。

  市中院认为,本案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更合适,该标准规定的社会噪声限值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外噪声限值基本相符。被告主张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缺少法律依据。

  市中院审理认定,被告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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