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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设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电梯老龄化
作者: 2011-03-25 09:32:43 浏览:98
信息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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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珠海市使用10年以上的在用住宅电梯约为300台,15年以上的将近100台,有些甚至使用已超过20年,电梯“老龄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开始凸显,电梯困人事件频发,而电梯的维修、更换却往往因为“钱”的问题,屡屡搁浅。如何解决电梯的“养老金”问题,已经摆在了广大业主和相关部门面前。

  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高层住宅电梯相关部件逐渐“老龄化”,假如不能定期维修或更新,将大大影响高层住宅居民的生活。可以说,电梯作为公用设施,其设备完好与否、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整个住宅小区的安全问题,更关系到全体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

  2007年《物权法》施行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于2007年12月4日联合签署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虽然在我市已经出台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维修基金方面有“一事一筹”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这种临时分摊费用的做法往往存在极大困难,出台专门的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已经在业内和政府相关部门中的呼声越来越高。

  显然,如果没有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想在短时间内向多个业主筹集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费用将十分困难。基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需要,由房屋所有权人预先缴存一定费用,建立起专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养老金”,显得尤为必要。

  在这方面,外地有些做法可资借鉴。比如在浙江的杭州、温州、湖州以及相邻的江门等城市,都相继建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这些城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建筑安装造价和住房面积,采取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相捆绑等不同形式,向新老业主另外收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子满保修期后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并且严格规定,专项资金由业委会或受业委会委托的代理机构妥善保管,在使用时,须经业主大会的同意。这样做虽然增加了一定的购房成本,却在最大限度地免除业主的后顾之忧、防范和化解日后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设立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楼房“养老”、“治病”,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居住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为数众多的老旧小区来说,这个问题更显得尤为迫切。因而,有关方面应尽快将此事纳入议事日程,出台办法措施,制定应对之策,使楼房“养老金”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做到有备无患。

  总之,和谐的社会离不开安全的小区,安全的小区更离不开健康的电梯。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出台相应的制度,设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让高层住宅电梯平安地解决“老龄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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