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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全市第二个打赢电梯费官司的小区。”昨天上午,汇金广场小区业委会主任王亚芳拿着判决书告诉记者,10月12日,钟楼法院对汇金广场小区业委会诉兴鹏物业公司挪用业主电梯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兴鹏公司在10日内返还汇金广场业委会电梯维修金1854311.11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判决汇金广场开发商对兴鹏公司返还的部分负连带责任。
早在今年1月,汇金广场小区业委会成立之时,有业主质疑小区180余万电梯费遭物业公司挪用,要求兴鹏公司归还这笔电梯维修费。但物业公司以业委会没有专业财务人员保管这么大笔资金为由,拒绝移交。之后业委会提出对物业公司进行查账,也遭到物业的拒绝。
针对业委会的质疑,兴鹏物业副总经理周达仁告诉记者,这笔电梯维修金没有遭挪用,一直在物业公司的账户上。
在几次交涉遭拒后,今年4月,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汇金广场的开发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返还电梯维修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根据业委会提供的材料表明,到2005年底,汇金广场业主根据开发商的要求,向当时的物业兴鹏物业公司缴纳电梯维修金共1854311.85元。而物业公司称,公司在收取电梯维修金后,5年来,为小区电梯维护花了407037.02元,此外,已经把电梯维修金退还了部分业主。但公司在法庭设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2006年7月1日,本市颁布试行的《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按业主住宅面积计算,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月收取,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一年。而兴鹏物业公司一次性向业主收取15年的电梯维修金的做法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