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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义乌市国际村的王先生花6800元钱买来的电梯变频器,使用不到半年就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并因此与修理者、销售者都发生了纠纷。9月8日,在义乌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的调解下,销售商和维修部承担了赔偿责任。
3月27日,王先生在贝村路一家电梯商行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梯变频器,价格为6800元。使用不到半年,这台变频器屡屡发生故障,造成电梯不能正常使用。
王先生到电梯商行讨说法。商行的刘经理解释:王先生购买的电梯变频器,依据国家“三包”规定,已超出退换的有效时间,但仍在规定的包修时间内。刘经理让王先生将电梯变频器送到位于义乌城中中路某电器维修部修理。刘经理说,如果检测结果为非人为原因造成故障的,电梯商行愿意承担维修费用。
王先生随即将电梯变频器送到了电器维修部。维修部业主陈某检查后称,电梯变频器的一个模块被强电流烧毁,需要更换,维修费需1400元。一周后,王先生按约定前往维修部取电梯变频器。出乎王先生意料的是,维修部并没有更换模块,而是将电梯变频器内价值800多元的功率板拆除。同时,还提出维修费得2200元钱。
“你们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功率板拆除,太不合理了。”王先生很气愤,拒绝了维修部提价的要求。陈某自知理亏,同意免除王先生的维修费,但对于他的赔偿要求,陈某不能接受。
记者将这一情况向稠城工商所反馈,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调解。王先生认为,电梯变频器维修后无法使用的责任应由陈某承担。陈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最多只能赔偿王先生1000元钱。王先生拒绝接受。
调解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在此过程中,陈某提出疑问:王先生购买电梯变频器时,商家是否告知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王先生表示没有。对此,工作人员认为,这起纠纷虽然是由维修部直接引起的,但事实上电梯商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最终经三方同意,由电梯销售商行和维修部各赔偿给王先生2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