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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省住建厅日前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增设电梯应经2/3以上业主同意
意见提出,该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5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2/3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由相关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电梯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4种渠道筹措资金
意见规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4种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