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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5 证券简称:长江润发 公告编号:2010-006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3号”文核准,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5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1,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580,977.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919,022.47元。其中超募资金为26,919,022.47 元,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以上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6月7日出具的天恒信内验报字【2010】第2005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保荐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区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229608093001,截止2010 年6 月25 日,专户余额为1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建年产18 万吨电梯导轨项目、电梯部件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8201040062868,截止2010 年6 月25 日,专户余额为1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建年产18 万吨电梯导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000028888188,截止2010 年6 月25 日,专户余额为21701.1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扩建年产18 万吨电梯导轨项目、天津分公司年产两万吨T 型导轨及配件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人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皓、刘迎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人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7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