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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公共空间打广告 收益“蛋糕”应公分
作者: 2010-07-01 11:52:56 浏览:160
信息来源:滨海新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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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塘沽贻正嘉合小区业主董先生打来电话称,小区高层住宅的电梯轿厢内均被安装了分众传媒的框架广告,电梯门口还有液晶屏显广告。董先生认为,物业事先未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就与传媒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盈利,侵犯了业主权益。

  业主:电梯公共空间打广告

  记者根据董先生提供的线索前往贻正嘉合高层住宅区。在十九栋电梯门口看到一面屏显广告,正在滚动播出某公司的招商信息,电梯内轿厢三面墙壁上分别挂着分众传媒和某电梯商的框架广告。走访中记者了解到,该小区六栋高层住宅的电梯中都安装了这种框架广告。小区业主普遍认为,电梯是小区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物业与广告公司合作前应该争取广大业主的同意,并且广告租金应该交由集体业主管理。

  物业:收支没必要透露给个人

  记者致电贻正嘉合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称电梯内的广告为公益广告。但董先生及其他业主质疑:“难道某知名电器销售商的广告也算公益广告?”贻正嘉合物业公司强调,自己从来没有跟广告公司收取过费用,具体情况应该问总公司怡和物业。

  怡和物业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公司确实跟分众传媒有协议,但广告收入与支出没必要透露给个人,年底会发文公布。分众传媒天津分公司的相关项目负责人赵先生肯定了分众传媒与怡和物业的协议合作关系,否认物业“电梯广告是未收取费用的公益广告”的说法。

  律师: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大树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认为,此案例非常具有普遍性。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利用公共空间进行经营性活动必须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广告收益则必须归全体业主所有。电梯属于小区公共空间范畴,广告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支配。但是这笔钱要实际划分给每位业主也比较困难,所以物业一般是充当“财政管理”的职责――这笔收益虽然与物业无关,但是由物业代为保管,运用到小区管理上,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建设。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司对收入和支出均应进行公示。

  针对一些业主对小区广告收入不知情的问题,崔律师认为,业主可根据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要求物业公司公布收入。同时建议业主们应按相关程序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能更好地维护业主们共同的合法权益。

  据悉,目前小区业主正在积极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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