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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新建厂房大楼,购进一台客用电梯和一台货运电梯,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上述公司新建厂房大楼,购进客用电梯和货运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