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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电梯间的广告合同,将该小区的电梯间出租给该汽车公司用于广告宣传,并收取一定的租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认为,电梯间是小区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此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电梯间出租给汽车公司用于广告经营属于侵权行为,且物业公司也未将上述租金交由全体业主管理,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认为,其拥有物业管理权,有权出租。经多次协商未果,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把电梯间出租用于广告经营?
律师解答:《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既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也可能是业主,对于这两个主体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都要依本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小区的电梯间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被告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电梯间出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非法经营电梯的广告收入返还于全体业主。同时,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