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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主要商业区须设无障碍电梯
作者: 2010-01-21 08:22:32 浏览:88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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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月20日对外公布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去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建设项目、主要商业区、地铁等场所必须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同时,条例还确定每年的12月3日为深圳市的“无障碍环境宣传日”。

  无障碍设施不合格

  工程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在条例实施后,深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如果有关单位未按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将无法通过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甚至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居住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铁站出入口,也必须设置无障碍电梯。

  为进一步保证建设项目按时按量建设无障碍设施,条例还规定,道路、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以及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应该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

  强制改造无障碍环境

  而在3月1日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也将强制改造完成无障碍环境建设。损坏、侵占市政道路、公园的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更将被处2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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