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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我们在验收电梯时,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整机和部件试验报告,其中有些是2003年或2004年的“检验报告”,还有些是2004年以后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在所有这些报告中,我们没有找到有效期的说明。请问国家电梯质检中心,目前“检验报告”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同时有效吗?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
2007-02-10
答复:
关于试验(检验)报告及其有效期问题,目前没有正式发布的文件规定。有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在2004年之前,我国在电梯管理方面没有对型式试验的明确规定,当时我中心(NETEC)按照电梯方面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整梯及部件试验(或检验),所出具的报告均为“检验报告”,检验性质属于委托检验,只有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和缓冲器四种安全部件按照GB7588 -1995附录F的规定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其余部件和整梯产品均不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2、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原锅炉局)开始组织起草《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和各梯种、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按照特种设备局的要求,从2004年2月份起NETEC开始执行当时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试行讨论稿)和各梯种、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试行讨论稿)。到目前为止,执行的是没有批准发布的2005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和各梯种、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报批稿)。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附件一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类产品分为19种整梯、9种安全保护装置和14种主要部件,配套的各梯种、部件《型式试验细则》(报批稿)有28个(具体见其附件3“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因此,从2004年2月以后,按照上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NETEC出具的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3、2004年出具的上述19种整梯、9种安全保护装置和14种主要部件的报告,还有一部分是委托“检验报告”,这是因为申请企业要求只进行委托试验,不是按照上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和相应《型式试验细则》进行的试验。
4、对于没有列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附件一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的电梯部件,接受企业的申请委托,按照企业标准或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的试验,NETEC是出具委托“检验报告”。
5、关于试验报告有效期的规定,目前主要有:
⑴ 推荐性国标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6.3.2 正常生产时,安全部件如限速器、安全钳装置、缓冲器、门锁等的型式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控制柜、曳引机、绳头组合、导轨的型式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
6.3.3 正常生产时,整机型式检验每3年进行一次。
⑵ 还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三) 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
(四) 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目前型式试验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进行的,因此建议报告有效期也按照该文件规定来要求。该文件规定了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而对于整梯和进口产品没有规定周期性试验。
综合来讲,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19种整梯、9种安全保护装置和14种主要部件,原来出具的“检验报告”其有效期肯定已经超过GB/T10058的规定,加上原来的试验(检验)项目与现在《型式试验细则》(报批稿)有很大差异,所以,目前一般都不再认可那些“检验报告”。对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其它部件,验收时也是不要求提交委托“检验报告”的。
6、目前出具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其格式和基本内容都是《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和各梯种、部件《型式试验细则》(报批稿)统一规定。另外,《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目前还没有批准发布,所以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没有说明其有效期限。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