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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了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给予了政策倾斜。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预计利润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首先,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而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规定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