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税享政策倾斜
作者: 2008-04-17 15:57:07 浏览:57
[打印]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了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给予了政策倾斜。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预计利润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首先,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而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规定不得低于3%。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
  • 上周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