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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电梯 20
不得超过五十部;”当事人提出的“人均管理电梯 43.71 部”。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混淆概
念。回避了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实际负责管理的电梯数量,也回避了******小区的电梯安全
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丰南区*********有限
公司在******小区使用管理的 86 部电梯只配备了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即****。上述笔录中当事
人承认没有对最近一次电梯维保信息进行公示,因此不存在被人为破坏情况。执法人员在此次
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工作。综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及未公示最近一次电梯维保情
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得超过五十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
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
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每名电梯安全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二)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
养的信息的。”86 台电梯全部为居民使用,使用人数众多,使用频率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数量未达到法定人数,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七项,建议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执
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小区使用管理的 86 台电梯只配备了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及未公
布最近一次电梯维保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责
令当事人 15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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