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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上电视操纵市场获刑11个月
作者: 2018-07-13 10:13:50 浏览: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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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人上电视操纵市场获刑11个月

  ——上海办案检察官谈“抢帽子”交易如何构成犯罪

  上海证券经纪人朱炜明先后多次在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电视节目中,对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人为影响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非法获利75万余元。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这是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在当天最高检举行的发布会上,办案检察官顾佳向媒体介绍说,朱炜明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为什么“抢帽子”交易构成犯罪?

  据顾佳介绍,抢帽子交易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顾佳说,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才能卖出。抢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够获利,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是“人”。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对股市的预测能够让很多人产生信任,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人员时,这种信任度就更高。案件中,朱炜明就是所谓股市名嘴,是证券公司经纪人,同时受聘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每周五晚上节目评论股票,其节目拥有大批观众,足以形成影响股市交易价量的资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朱炜明就是违背证券经纪人不得买卖股票的从业禁止规定,用父母、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周五上电视节目进行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的危害。检察官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的情况。

  三是“情节严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朱炜明获利75万余元,操纵多支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何作为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之一?

  “朱炜明案完整地呈现了检察机关针对证券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从而有力证明犯罪的过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发布会上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审查起诉阶段,朱炜明辩称涉案账户为其父亲实际控制,他并未建议和参与相关涉案股票的买卖;节目播出时,已隐去股票名称和代码,仅展示K线图、描述股票特征及信息,不属于公开评价、预测、推介个股;涉案账户资金为家庭共同财产,他并未从中受益。

  检察机关针对朱炜明与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公开推介是否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中的“公开荐股”以及其行为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等问题,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查证犯罪嫌疑人的淘宝、网银等IP地址、MAC地址,并与涉案账户证券交易IP地址做筛选比对;将涉案账户资金出入与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做关联比对;进一步对其父在关键细节上做针对性询问,以核实朱炜明的辩解;由证券监管部门对朱炜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开荐股”“操纵证券市场”提出认定意见。

  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了朱炜明父亲等证人证言、中国证监会对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性质的认定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检察官结合补充收集的证据再次提讯朱炜明时,朱炜明在展示的证据面前,承认其明知所推荐股票价格在节目播出后会有所上升,故在公开荐股前建议其父朱某买入涉案15支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随即卖出牟利。但对于指控其实际控制涉案账户买卖股票的事实予以否认。

  针对其辩解,检察官将相关证据向朱炜明及其辩护人出示,并阐明证据与朱炜明行为之间的证明关系。一是账户登录、交易IP地址大量位于朱炜明所在的办公地点,与其出行等电脑数据轨迹一致。二是涉案三个账户之间与朱炜明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初始资金有部分来自于朱炜明账户,转出资金中有部分转入朱炜明银行账户后由其消费,证明涉案账户资金由朱炜明控制。

  在检察官证据展示面前,朱炜明最终承认了自己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牟利的事实。

  童建明说,朱炜明案指出了检察机关办理证券类犯罪案件中,证券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券市场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通过办理朱炜明案,我目睹了证券市场一些不规范操作,从案件承办人的角度讲,我认为证券市场还是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顾佳说。

  顾佳认为,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从严。朱炜明案表明,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司法机关在其中也要发挥推动性作用。

  “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要加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人员,诱骗投资者跟风投资,自己预先打好埋伏,攫取巨额利润,体现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顾佳向记者透露,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顾佳认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

  “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作了‘韭菜’,多一分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顾佳特别提示说,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要加强。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

  戴佳史兆琨徐日丹

  

本文标签:证券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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