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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
作者: 2018-06-22 09:52:40 浏览: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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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电梯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核心,促进全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到2020年底,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基本实现“三升三降”,即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综合监管水平提升、市民对电梯安全运行满意度提升,电梯运行故障率下降、电梯安全隐患率下降、电梯投诉率下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应协助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坚持依法监管。全面贯彻电梯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切实规范电梯生产、经营、安装、使用、维保、检验、监督检查行为,细化和落实相关方责任。

  ——坚持标本兼治。狠抓电梯的源头管理、技术管理和使用管理三个重点,全面规范治理制约电梯安全的前端、中端、末端三个环节,从严把好建筑物电梯规划、建设、使用关,防止增量问题电梯产生。按照“分级负责、一梯一策”的办法,加快存量问题电梯处置,实现电梯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坚持科技引领。结合现代电梯科技管理技术,以信息化为手段,网格化为依托,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目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科技,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管决策能力和服务管理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三)强化电梯安全源头监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使用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提出电梯选型意见。加强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和功能布局等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对在建工程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彻底整改。加强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管,依法督促整改问题工程。(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组织电梯的采购、选型、配置,确保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匹配。鼓励建设单位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质监局)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管,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电梯安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城建部门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城建委)

  电梯轿厢、机房、井道不得设置和安装与电梯无关的设备设施。制定鄂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强化质量安全,提高宜居水平。(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质监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四)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依据《湖北省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不得投入使用。健全物业服务主体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房产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基本要求,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五)提高电梯维保工作质量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电梯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维保单位任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的模式,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相关项目合同要求。(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建委)

  采取向第三方技术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梯维保质量评价,促进维保服务能力提升。开展电梯维保市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和取缔达不到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维保企业,引导电梯维保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立账,在显著位置每半年公布1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

  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公共广告费用和政府减免的电梯检验费用受益者承担,不足部分由产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经检验确认住宅电梯危及人身安全时,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规定及时核准。(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七)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

  电梯使用单位应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通讯设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组织救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房产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救援处置规程,配置专业救援人员和救援工具,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事故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组建市专业电梯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设立电梯应急救援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于电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切实消除电梯移动电话通讯盲区,实现移动通讯信号全覆盖。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建设,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公安、消防等部门电梯应急救援作用,不断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

  (八)夯实基层监管基础

  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构建监管全覆盖的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电梯基层网格管理精准化。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作用,协助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质监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九)加强电梯检验检测

  强化电梯检验到期提醒服务,优化“互联网+报检”业务平台和程序。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定期发布全市各新装电梯和在用电梯一次检验合格率排名。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质量。严肃查处未经检验投入使用和超期未检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十)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对有不良记录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联合惩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向社会、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推动电梯维保单位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推行“自我申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申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引导电梯维保行业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十一)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医院、学校、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住宅小区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创新保险服务机制,鼓励更多的社会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成立市电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十三)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属地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应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并协助事故调查,解决矛盾纠纷。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考核体系,依法、依纪查处在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存在电梯区域性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本文标签:电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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