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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电梯醉汉怒踹电梯门
作者: 2018-04-08 09:15:57 浏览: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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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5日晚,郭某与他人在外喝酒回家乘坐电梯,监控显示,其身体靠着电梯一侧,呈酒后的状态。当晚23时45分,电梯在6层即郭某所住楼层自动滑开梯门,但其低头未动,没有走出电梯。电梯开门后由于未得到操作指令便自动归位于一层待机。郭某发现电梯门关着,按了电梯内的报警键。物业安保部赵某用电梯对讲机让郭某按G层找值班保安帮助其重新刷卡,但其未予理睬。

  当晚23时46分,郭某开始踹电梯门,在用脚踹了几下后,两手扶着轿厢内的扶杆,右脚高抬起,对准轿厢门用力踹了多次。23时49分,郭某打电话给妻子求救。赵某发现郭某踹门就用对讲机劝其不要踹,并告知物业方面已开始采取救援措施,但郭某不听劝阻仍继续踹电梯门,致电梯多处损坏(经鉴定电梯维修费用为7000千余元)。次日零时14分,电梯维修人员强行打开电梯门将郭某救出。

  同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郭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案件审理期间,郭某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关键在于认定郭某是否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不得已”的理解应严格限定在“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本案案发时,郭某已采取了一些自救措施,包括给家人拨打电话寻求帮助、按了电梯急救键,并且家人及物业人员已给予了回应。同时,物业方面也立即采取了救援措施。况且,脚踹电梯并非是一种正确的自救措施。可见,郭某有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危险,故紧急避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对于郭某的行为是否构罪,法院认为,郭某虽然当时处于酒后状态,可能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清醒认识,但饮酒明显不能属于免责的情形,电梯故障亦不足以让郭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郭某不听从物业工作人员的建议,在物业方已启动救援措施后,仍未理性应对,继续为发泄不满情绪踢踹电梯门,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当、合理、有效的自救行为的范畴,采取的措施亦不具备合法的根据和理由,并导致电梯受到严重损坏。因此,郭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但考虑案发时处于午夜,结合当时的场景,一人被困电梯的确让人感到害怕。其脚踹电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且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处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记者黄洁

 

本文标签:被困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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