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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无证人员维修电梯造成伤亡
作者: 2018-04-03 09:33:53 浏览: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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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电梯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的维修资质,而电梯维修工许某某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没有维修资质的冀某维修电梯,而冀某在一次违规维修操作中因事故死亡。近日,怀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从2017年10月上旬开始,被告人许某某雇用未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冀某协助其在怀仁县龙城华府小区维修电梯,并给冀某违规配备电梯三角钥匙,且多次带冀某违规操作。2017年10月23日11时许,冀某在怀仁县龙城华府小区1单元维修电梯时,再次习惯性地违规操作,导致发生事故致其死亡。根据怀仁县公安局《龙城华府“10·23”电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雇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电梯维修工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冀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目无法纪,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企业和经营组织的生产安全,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定中,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不仅指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

 

本文标签:电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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