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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扬州出台了《关于建立扬州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于过去的电梯、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本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适用于电梯更新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不得用于日常维护维修,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执行范围
扬州市区范围(含江都区),2013年5月1日后市区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
建筑层数7层及以下、8-12层、13层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开发建筑总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等)18元、20元、22元/平方米标准交存。以上交存标准将随建筑安装总费用的调整适时做出调整。
建账方式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小区建账,并按每栋建立明细账,以单元建筑面积核算到各单元。
使用管理
电梯更新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委托国家认定的具有电梯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电梯更新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证明;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由国家、省认可的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此外,因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更换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需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申请使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市区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办理。
对于符合交存条件而未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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