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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电梯管理应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畴
作者: 2017-02-24 14:53:22 浏览: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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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市民马先生向本报热线96555反映,七里河区金雨大厦的电梯经常会出现坠梯、停运等状况,使该楼居民上下不便、提心吊胆。记者了解到,这台电梯是1999年生产的,到今年已经使用了18个年头,确实存在老化现象。

  现代社会,不管是居民楼、办公楼还是购物商场等场所大部分都安装有电梯,这确实是给人们带来了“福利”,省去了很多爬楼梯的时间,也给人们的出入带来了便捷。但随之而来的电梯困人、电梯滑落伤人、电梯致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令民众惶恐。

  同样,电梯老旧、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也不只是兰州市哪个居民区、哪栋楼的问题。新华社一项调查显示,国内公共场所46%以上的电梯存在带病上岗、带伤工作的现象;不少老旧小区电梯年久失修,隐患重重;各地物业公司、生产商、电梯维修公司,对于电梯维修保养的积极性一直不高,出了问题,相互推诿。记者调查也发现,电梯行业从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监管等一系列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

  近几年来,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也都高度关注电梯安全,提出应将电梯管理纳入公共安全监管,对电梯安全监管建立专门的法规约束,加快电梯监管体制改革步伐,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权责第一责任,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以强化对电梯安全的日常化监管。

  的确,电梯安全事关民生,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消除电梯安全隐患,需要政府把电梯管理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畴,通过法律制度设计使电梯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把电梯的制造、安装、保养和使用等环节都规范起来,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以及将监管责任和这些责任主体捆绑起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和问责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要知道,公共服务能力是从涉及民生细节的事情中体现出来,是否真正具有“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也是从日常生活中得到验证的。无疑,保障电梯安全也考验着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

  生命大于天。对电梯安全的监护,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公众安全看门人的责任,不仅要采取法律、行政等一切必要措施,使生产、运行、监管等各环节都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而且要对拒不履行电梯安全隐患整改义务的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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