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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困人30分钟内救援须到场
作者: 2016-10-18 17:02:56 浏览: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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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住宅小区老旧电梯修理更新不再是难题,资金筹集渠道将得到明确。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此次征求意见活动中积极参与、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的,还将给予适当奖励。

  电梯维保不得转包分包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的维保工作仍要跟进。《意见稿》要求,制造单位要按照规定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对调查和了解情况作出记录。电梯经营单位则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经营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按照要求,每15日至少对电梯及安全设施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检查报告。

  对于电梯使用单位,《意见稿》要求,其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定期检验标志。同时,配合通信运营商进行公共移动通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逐步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全覆盖。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其使用单位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明确电梯维护资金来源

  小区电梯使用年限过长、故障多发,但因费用问题导致改造更新遭遇难题。《意见稿》对此进行明确,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两种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对于费用筹集、整改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商议确定。此外,《意见稿》还提出,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费用需要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流程、及时办理。

  电梯困人30分钟内救援须到场

  一旦发生电梯困人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同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救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收到通知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排险救援,并查明电梯故障原因,排除故障,做好记录并存档。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到现场后无法实施救援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指派电梯应急救援联动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情况特殊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救援。

  《意见稿》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信用联动惩戒。此外还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加强与110接警中心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即时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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