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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拟新增市质监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乘客超载造成电梯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等条款。据了解,草案修改后还将提交省人大进行审议。
电梯存事故隐患暂停使用
对于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草案原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禁止电梯带故障运行”,修改建议稿中删除“禁止电梯带故障运行”,新增“暂停使用”,并及时处理。
居民住宅区客梯常出现被当做货梯使用的情况。对此,修改建议稿新增,对使用客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处理。
由于物业维修资金欠缺,有些物业公司为了省钱,会找便宜的维保公司来维保。对此,修改建议稿新增,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不得低价选用质次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监管部门要定期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修改建议稿强化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职责。新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事故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会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指令、取消暂停使用指令、或者作出需要做进一步技术评估的决定。”
电梯安全事件事关市民出行安全。修改建议稿新增,市质监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电梯故障以及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等。
乘客超载造成电梯损坏将赔偿
草案规定,乘客不得使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门,不得乘坐超载电梯等。对此,修改建议稿建议增加条款作为对应罚则,“乘客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电梯,造成电梯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