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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 2010-07-22 17:19:01 浏览: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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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了明确市级及市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我们制定了《石家庄市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财政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及市以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并在市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的,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办法执行。采购人采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小额零星项目,且该品目类别在当季协议供货招标中没有中标供应商的,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不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项目,且采购单价及采购批量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内外装修(饰)以及公共工程的货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的,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并在市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纳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管理范围、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并发布)、属于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实施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制度。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实行审核管理。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市级单价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一般县、区级单价在0.3万元以上(含0.3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区单价在0.2万元以上(含0.2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市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一般县级、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一般县、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贫困县、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市级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一般县、区级项目总投资7万元以上的(含7万元),贫困县、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六、河北省财政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
  
  七、《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石家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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